各镇政府、县民政局、县残联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无业状态,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对象,均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
1.具有城镇户籍的“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经残疾等级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户家庭成员;
6.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人员;
7.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1年(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算起)以上的人员;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如实填写《佛冈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后,可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
申请材料应附: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填写好的《佛冈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4.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以下对应的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证明。
(4)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并属于贫困户的情况证明;
(5)被征地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二)审核
申请材料完备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居(村)委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定,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中标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证
申报材料经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定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回给申请人。
(四)关于异议
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核申请。
三、动态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各类人员的就业情况。城镇户籍“4050”人员经认定后,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原则上不需再次认定。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再次失业登记时需重新认定。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一)已经实现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或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管理
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切实做好就业援助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设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及认定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骗取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身份认定。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相关的信息系统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原文下载:关于开展佛冈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