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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5 08:57:32来源: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FGFD2026007

  佛府〔2026〕53号


石角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

  《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30日



  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清扫、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外,任何部门、企业不得收取涉及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冈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等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使用等的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县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收费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征收工作。

  第五条 居民主要以是否产生自来水水费为依据,依据当地供水企业反馈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按是否发生开业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产生垃圾的行为为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对象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定为准。

  第六条 居民每月每户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6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具体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含旅业)、酒楼(含大型餐厅、饭店)、冷热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按每桶20元计征(每桶为240升),垃圾量不足1桶的,按1桶计算。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费,计费的依据为每月实际产生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石角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春节花街等大型活动按次核定)。由供水企业代收的经营场所当月没有产生用水量,但实际营业并产生生活垃圾的可下月追收。

  第八条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每月产生的垃圾量少于3桶的(含3桶,每桶为240升),按36元/间/月计征;超过3桶的,超出部分按20元/桶计征,超出垃圾量不足1桶的,按1桶计算。个体经营范围为生鲜果蔬、鲜花、小型餐厅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每月产生的垃圾量少于4桶的(含4桶,每桶为240升),按50元/间/月计征;超过4桶的,超出部分按20元/桶计征,超出垃圾量不足1桶的,按1桶计算。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费,计费的依据为每月实际产生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石角镇政府根据经营类型的平均垃圾量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由供水企业代收的经营场所当月没有产生用水量,但实际营业并产生生活垃圾的可下月追收。

  第九条 幼儿园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间学校每月500元计征;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间学校每月1000元计征;上述学校寒、暑假按量计征,但不得超过每月收费标准。其他特殊情况,经收费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按每桶18元计征(每桶为240升)。

  第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分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对征收范围内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持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准备案后减免收取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对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未产生水费的经核实无人居住或者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免收当次抄表时代征的垃圾处理费。

  未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包括物业小区二次供水)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规定申请减免:

  (一)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向业主交付的,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统一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免收相应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房屋已交付但业主未实际入住,或房屋已交付但业主无产生水费的,由住户向为其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核实汇总后,统一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送,经核实无人居住或者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后,免收相应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已收取的从下一次征收时抵扣当月多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

  对由供水企业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居民,按照居民收费标准,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自来水一表多户的按实际户数和收费标准合并收费。  

  对由供水企业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的非居民,由收费部门核定计算每月收费金额并书面告知用户,告知期内无异议的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自来水一表多户的按实际户数和核定金额合并收费。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二次供水居民小区、临街商铺、商业广场及市场等,其代收方式分为:未实行“一表一户”的,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已实行“一表一户”的,则由当地供水企业直接代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的应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单位应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交费者提供正式票据。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足额按时上缴至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第24号)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应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管理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印发佛冈县县城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7号)、《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佛府〔20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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