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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1 17:57:30来源:佛冈县司法局访问量:-字体

  佛府办〔20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第1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


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佛冈县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等规定,结合佛冈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是指对成功调解由佛冈县域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处的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发放一定数额款项,作为办理人民调解案件的工作成本补贴,以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鼓励人民调解员开展实质有效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情况一案一奖,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按一件计算。

  第四条 “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为佛冈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计在册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但国家有关法规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补贴的资金直接发放给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实行聘任制,由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聘任,并分别报所在辖区镇司法所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制度和台账。

  第七条 “以案定补”经费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八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个案包括:

  (一)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二)因债务、欠薪、财产权属、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三)因房屋宅基地、土地权属、山林权属、资源开发、拆迁补偿、水利纷争、山坟争议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四)因劳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医患矛盾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五)因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纵火等行为,通过及时调解疏导、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

  (六)因濒临激化的群体性纠纷,竭力疏导,有效制止械斗并调解成功的;

  (七)因当事人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能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到、及时疏导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八)因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通过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

  (九)其他防止“民转刑”调解成功的。

  第九条  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划分案件类别;参考涉案人员数量、涉案标的的大小、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特别重大)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案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疑难复杂)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普通)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经调解3次以上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四)四类(简易)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一)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二)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贴800元;

  (三)三类(普通)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四)四类(简易)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本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及时上报所在辖区司法所。并按以下要求,分类报送材料交由辖区司法所归档:

  (一)及时上报当月调处民间纠纷情况,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二)特别重大类案件民间纠纷、疑难复杂类案件民间纠纷、普通类案件民间纠纷,应当在调解成功后十天内将符合规定的材料整理成卷宗并送辖区司法所归档。

  第十二条 各类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应当具备的材料:

  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

  (一)一类(特别重大)案件、二类(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有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五、七、八、九项单方制止、疏导行为以及第六项行为,单独报送,并应当附有所在村(社区)以及镇政府证明材料。

  (二)三类(普通)案件,原则上应当有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

  (三)四类(简易)案件,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据实填报的《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应当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村(社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案定补”补贴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以案定补”补贴的审核发放流程:

  (一)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填报“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请审批表”,报辖区司法所;

  (二)基层司法所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镇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三)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审核同意的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将“以案定补”补贴支付给“以案定补”补贴对象。

  第十五条 “以案定补”所需经费列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案定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发现有制作假调解案件、没有调解成功冒充成功骗取“以案定补”资金等行为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由县纪委监委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企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开展“以案定补”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9日。2021年7月23日印发实施的《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奖”实施办法》(佛府办〔2021〕14号)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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