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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9 16:52:05来源: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访问量:-字体

  FGFD2025005


各相关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51231

 


 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已达到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条件,特制定本收费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等四个镇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三、收费标准

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

单位

收费标准

居民

/立方米

0.85

非居民

/立方米

1.20

  四、相关政策及规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本收费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收费方案自20262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方案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相应政策执行,方案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管理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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