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目前,我县石角镇(县城)、汤塘镇已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已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有关“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最低标准要求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收费执行情况良好。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于2021年2月1日进入试运营阶段,各项监测指标正常,相关污水处理设施已符合收取污水处理费条件和标准,为确保上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顺利运营,需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并开展后续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二章第七条:“征收缴库。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本省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等规定。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运营,已达到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条件,应当制定《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确保我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等四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健康运行,因此,该项工作具有必要性。
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制定《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确保我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等四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健康运行。
主要内容解读
(一)收费标准
该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以及上述四个镇污水处理成本测算结论制定,成本结论为1.2元/立方米,我县收费标准属于国家最低标准要求。
(二)收费范围
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等四个镇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该收费范围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本省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制定,具体范围实施由我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三)收费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该收费方式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条、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我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四)优惠政策
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该优惠政策是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第一条:“......原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中关于暂免征收的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制定。
五、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的解读,由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调控管理股负责,正常工作日均可致电4287202进行咨询,地址县人民中心东楼203室。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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