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鉴于《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13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级最新文件精神及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经十六届第9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13号)。
《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13号)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