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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03 11:40:22来源:佛冈县司法局访问量:-字体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13号)于2021年7月21日印发,2026年8月21日有效期届满。《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基本建立了覆盖县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事务、合同审查、招商引资、招标文件、历史遗留问题、土地领域、行政执法、诉讼复议案件及其它事务应对中发挥了专业支撑作用,有效降低了县政府因法律问题导致的行政复议、诉讼等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减少了因法律风险引发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显著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优化了营商环境。

  随着工作形势的变化,经对照研究《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与市级文件精神及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为确保我县法律顾问工作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并适应新阶段工作需要,需要对《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13号)进行废止。

  二、废止依据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对《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13号)进行废止。

  三、主要内容

  对《佛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13号)予以废止,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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