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FD2023003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森林防护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禁火期。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七、本禁火令有效期5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