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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森林防护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07 15:15:08来源:佛冈县林业局访问量:-字体

  一、《佛冈县森林防护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实施森林禁火是预防森林火灾、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抓手,在我县的森林高火险期时段(含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火险等级高火险天气时段以及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 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实施森林禁火,加强火源管控,是预防森林火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要求。

  二、《禁火令》的制定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三、森林禁火的范围和时间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森林禁火规定。本次《禁火令》中的禁火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有效期为5年。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以及《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将在森林防火区内生态区位重要、高火险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区的具体地段划分如下:(一)全县所有生态公益林区、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二)京珠高速、106国道、省道、县道及全县乡村公路沿线两旁第一重山;(三)大庙峡、独王山、羊角山、马口寨 、仙人床、龙山镇门楼富根竹坪(松脂基地);(四)北山公园、王山寺、森波拉、黄花湖、金龟泉等旅游景区;(五)放牛洞水库及县内饮用水源周边林地;(六)全县范围内的军事基地、加油站、炸药库等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将距上述范围林地边缘30米(含30米)均属禁火区域范围。禁火期为我县全年内的森林高火险期时段。

  四、森林禁火行为要求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森林禁火行为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严禁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未经批准严禁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五、对违反森林禁火行为规定的处罚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条是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内违反野外用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条是关于不执行命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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