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修订)》)由佛冈县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颁布实施,现就《细则(修订)》有关条文解读如下:
一、县政府印发《细则(修订)》有何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民生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需要补上的“短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无论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还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历史上,都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我县制定的两项补贴实施细则针对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并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填补了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巩固提升家庭对残疾人的照顾功能,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二、《细则(修订)》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新部署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迈出的坚实有力步伐。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建立,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具有填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空白的重要意义;是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调查、残疾人状况监测为依据,针对广大残疾人迫切需要而推出的重大惠民举措。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高效原则,
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实时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四是坚持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原则。
三、《细则(修订)》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补贴对象方面: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贴对象:
①具有佛冈县户籍
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③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
①具有佛冈县户籍
②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二)补贴标准方面: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18年1890元每年每人,即157.5元每月每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18年2520元每年每人,即210元每月每人。
(注:每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办理的程序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需要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社保卡、“一卡通”等,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5.本人近期1寸相片三张。
(三)逐级审核、层层公示。
镇政府受理申请→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镇政府将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公示→镇政府将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残联审核→县残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进行公示→县残联将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县民政局对审定合格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长期公示。
对经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书面通知镇级经办部门,再由镇级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现金直接发放形式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县民政局每月提供发放名单、发放账户、发放金额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
(五)停止发放。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两项补贴资金:
1.户籍迁出佛冈的;
2.死亡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困难残疾人补贴对象;
5.残疾证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6.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细则(修订)》提出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有序实施?
1.一是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逐步审核补贴申请,确保补贴资格审核准确、规范、客观。
2.各镇政府、县残联、县民政局全面启用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加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减少人工管理效率低、容易自由裁量等问题。
3.县民政局要会同县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和随机抽查制度,将补贴对象情况纳入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县民政局应会同县残联,每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基础信息,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4.建立监督审计机制。县民政应会同县财政、县残联每年一次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5.指导各镇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公示补贴审核信息,保障公众和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各镇政府负责做好受理、初审、公示、材料报送、动态管理等工作;县残联负责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批、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进程,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持续实施。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如何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细则(修订)》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现行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
1.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孤残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125号)等相关规定,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5.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7.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相关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适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8.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保障家庭的收入。
佛冈县民政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