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FD2018006
各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佛冈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第十五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佛冈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清远市民政局、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清民福〔201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高效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实时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四)坚持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政府负责做好受理、初审、公示、材料报送、动态管理等工作;县残联负责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批、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进程,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持续实施。
第四条 各镇政府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各村(居)对两项补贴制度进行多途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必须具有佛冈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佛冈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017年为1800元/年·人(150元/月.人),2018年起提高到1890元/年·人(157.5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7年为2400元/年·人(200元/月.人),2018年起提高到2520元/年·人(210元/月.人)。并每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贴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审核、审定、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
2.本人的居民户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需要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社保卡、“一卡通”等,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5.本人近期1寸相片三张。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镇政府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以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残联审核。县残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书面通知镇级经办部门,再由镇级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层层公示。镇政府完成初审后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县残联完成初审材料审核后要将审核情况通过镇政府、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予以公示7天;县民政局完成审核材料审定后要将审定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实行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办理部门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规范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县民政局每月提供发放名单、发放账户、发放金额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原则上在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
(五)停止发放。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两项补贴资金:
1.户籍迁出佛冈的;
2.死亡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困难残疾人补贴对象;
5.残疾证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6.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镇政府应该对上述情形进行复核,每月的5日前按申报程序上报。县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并完成动态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
第五章 补贴资金筹集、管理与拨付方式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县财政局要负责解决省、市配套剩余的部分。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残联、民政部门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的补贴资金,直接核拨到其所在单位发放。社会散居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的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民政、财政、残联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基础工作;要全面启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各镇政府、县残联、县民政局要按照规定做好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全县逐步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化申请、审核、公开公示及发放管理。在每年的10月中旬前将经审定确认的申报材料报市民政、财政部门、残联,以便市级部门汇总联合上报省级部门核实、清算当年的两项补贴发放情况,预拨下一年“两项补贴”的资金。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要会同县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和随机抽查制度,将补贴对象情况纳入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县民政局应会同县残联,每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基础信息,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要会同县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在相关村(居)务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民政应会同县财政、县残联每年一次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采取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残联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八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孤残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九条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125号)等相关规定,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第二十一条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相关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适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0月8日,原2017年2月13日制定印发的《佛冈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3.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基础信息表(样本)
原文件:关于印发佛冈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8〕34号)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佛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