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即将由佛冈县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颁布实施,现就《通告》有关条文解读如下:
一、《通告》发布的背景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中对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区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并对社会公布。所以,发布《通告》是贯彻执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县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细化,更加有利于做好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发布《通告》可以为我县森林防火执法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以前,《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中,规定“我省森林特别防护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在特别防护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其他时段并未禁止林内和林缘用火。有个别林户利用《旧规定》的漏洞,在“非特别防火期内”,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杂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等活动,给森林防火带来较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执法部门没有依据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给森林防火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全年禁止用火,如有违反,可以进行处罚。为森林防火执法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三、《通告》条文解读:
(一)森林防火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为此,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告》中的第一条将我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缘地带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明确了在森林防火区内所禁止的行为。
(二)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为此,《通告》中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森林防火区内生态区位重要、高火险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并明确了具体地段划分;将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或我县气象部门发布有高温、干旱、大风及四级(含四级)以上火险等级预警信号期间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并规定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通告》发布的意义:
佛冈是一个山区县,被省列为森林防火重点区域,森林防火工作面广、线长、任务重,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通告》的发布,对做好我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佛冈县林业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