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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9-25 00:00:00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FGFD2018005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生态安全优先、突出重点和因地而划的原则,结合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全县辖区内的林地划分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一、森林防火区

全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含3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佛冈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佛冈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各镇政府审批野外用火。

二、森林高火险区

将在森林防火区内生态区位重要、高火险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区的具体地段划分如下:(一)全县所有生态公益林区、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二)京珠高速、106国道、省道、县道及全县乡村公路沿线两旁第一重山;(三)大庙峽、独王山、羊角山、马口寨、仙人床、龙山镇门楼富根竹坪(松脂基地);(四)北山公园、王山寺、森波拉、黄花湖、金龟泉等旅游景区;(五)放牛洞水库及县内饮用水源周边林地;(六)全市范围内的军事基地、加油站、炸药库等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

三、森林高火险期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及四级(含四级)以上火险等级等高火险天气及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佛冈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2015年2月2日《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佛府〔201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政策解读:关于《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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