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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冈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20 11:25:46来源: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访问量:-字体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制定并实施的《佛冈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原《细则》”),规范了我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下达、发放、使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细则》的个别条款已滞后于新形势和新要求。实施期间,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规章相继出台实施,如2019年1月5日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划定、建设、激励补偿机制等都有了新的要求。为落实上位法及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标准、发放和使用,有必要修订《佛冈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

  该细则对于完善我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转,保障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七)《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八)《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九)《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

  (十)《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清远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通知》(清自然资函〔2024〕5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一个区域概念已经转变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概念,成为基本农田保护中的具体实践工作内容。因此,草案名称由《佛冈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修改为《佛冈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

  《佛冈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共十三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细则》的制定背景、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则》的制定背景,将通过财政转移方式,缩小永久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作为本《细则》的制定目的。

  (二)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内涵和补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此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动耕地保护考核和粮食安全考核“合二为一”。因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范围为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且已依法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第五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

  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责任主体进行补贴,即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四)第六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由省、市、县三级补贴资金组成。省、市级补贴标准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县级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且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五)第七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措方式。

  补贴资金在县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六)第八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结合实际将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田长制”建设、耕地整治恢复、耕地质量提升、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种植管护等耕地保护工作相关用途。

  (七)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方式。

  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上级部门有关省市补贴资金下达文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再下达各镇财政所,各镇再落实到所属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八)第十一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

  一是对违规措施的处罚方式做出规定。有规定情形之一的,除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扣减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完成之前不再对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发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二是规定了补贴资金的管理方式。各镇政府是补贴资金使用支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督促指导其加快资金使用支出,专款专用,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并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明确了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职责。四是明确了补贴资金的监管措施。对各镇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各镇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并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

  (九)第十二条明确《细则》由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第十三条明确《细则》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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