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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冈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0 16:09:28来源: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访问量:-字体

  FGFD2026002

  佛府办〔20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佛冈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佛冈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县为了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且已依法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因“非农化”或“非粮化”、灾毁及未落实种植要求等原因导致地块不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造成耕地减少的,耕地减少部分的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由省、市、县三级补贴资金组成。省、市级补贴标准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县级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且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县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应当分配给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田长制”建设;

  (二)耕地整治恢复;

  (三)耕地质量提升;

  (四)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

  (五)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

  (六)耕地种植管护等耕地保护工作相关用途;

  (七)年度结余资金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

  第九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发放条件:

  (一)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第一年度除外);

  (四)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镇政府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协议书。

  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拨付。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县政府依据与行政区域内镇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永久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7月底前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上级部门有关省市补贴资金下达文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再下达各镇财政所,各镇在每年底之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所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制度。

  (一)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扣减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完成之前不再对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发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1.未经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种植业设施;

  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永久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二)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各镇政府负责监管,各镇和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设立专账。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纳入村务(政务)公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在村务、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三)部门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各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指导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牵头做好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县审计局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各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四)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组成检查组,对各镇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各镇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将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2026年6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冈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佛府办〔201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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