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广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佛冈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点完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各个环节管理机制,对其中涉及政府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体系建设和监督管控,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夯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和要求。
二、实施目标
烈士纪念设施是缅怀先烈、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佛冈县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承载着当地人民对英烈的缅怀与敬仰。为加强保护管理,进一步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研究制定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申报审核评定、保护管理运用、考核评价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明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范围和管理体制,明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在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要求按照设施设备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
《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成立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规定了新建、迁建、改扩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程序。明确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更新优化展陈的要求,规定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规范表述,明确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利用。
(三)申报、审核及评定公布
《办法》规定了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明确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愿申报的原则,明确申报程序、提交材料、评定公布周期及考评工作具体要求。
(四)保护管理运用
《办法》明确新增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依法确认不动产权属并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了设施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周边环境庄严、肃穆、清净为日常管理要求。明确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宣讲机制、工作制度及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职责,明确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鼓励社会性捐赠,明确上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须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党史研究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各级检察机关等部门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工作。明确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免费开放,明确了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利用。
(五)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了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明确了考核周期、考核内容。明确在县级烈士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法律责任。明确非法侵占县级烈士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佛冈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具体事项由佛冈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4293149。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