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FD2025004
为持续优化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筑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划定佛冈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佛冈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佛冈县石角镇城南社区、振兴社区、附城社区、站前社区、城东社区、沿江社区、新城社区行政区域及周边山语和溪小区、篁胜新城小区区域(详见下图)。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在禁燃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庆活动、重要庆典仪式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公安局审查,核发许可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合作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强化禁燃区内非法燃放行为管控,同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协同工作。
五、石角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活动,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频次和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举报电话:12345、110。
九、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