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 一年级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 月4日
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原则,为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在我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县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是指非佛冈县城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佛冈县城共同居住的适龄入学儿童,包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本办法中的非佛冈县城户籍,是指佛冈县石角镇下辖的城东、附城、振兴、站前、城南、沿江、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外的户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冈县直属小学(即佛冈县第一小学、佛冈县第二小学、佛冈县第三小学、佛冈县第四小学、佛冈县振兴小学、佛冈县城南小学、佛冈县城北篁胜小学、佛冈县城西时代小学及后续新建的县城小学)一年级的入学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申请入学工作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冈县税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石角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出具申请积分入学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五条 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申请入学采取统一管理、定点受理、统筹兼顾的模式。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六条 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采取积分办法,主要条件包括户籍、居住、社保缴纳、其他等指标。凡年满6周岁以上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其父母在佛冈县城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职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等均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居住地就近的县直属小学一年级。
第七条 凡申请入读的,要相应准备以下材料:(1)户籍材料;(2)县城居住材料;(3)社保缴费凭证等(具体参照附件1《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第四章 学位公布
第八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县直属小学可提供的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学位数。县直属小学可提供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学位数等于当年招生计划数减去招生对象报名数的差。
第九条 县直属小学可提供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学位公布时间一般设在每年县直属小学招生对象报名名单公示结束的后1天,具体时间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入学
第十条 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可根据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县直属小学可提供的学位情况,向居住地段学校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申请表》(附件2),按照《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出积分,连同各项积分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或通过粤省事等官方渠道下载的电子证明复印件,向其居住地段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入学申请只可申报居住地段学校,同时可最多填报7所接受调整学位学校。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报名点按学校设立,由学校受理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入学的申请并进行材料验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复核。受理积分入学申请的时间一般设在每年县直属小学招生对象报名名单公示结束后,申请报名时间为3天,具体时间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审核计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由学校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需在申请受理时间结束前补齐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的验证材料。
第十四条 当年受理申请报名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佛冈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积分算出后,统一上交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并在各学校门口向社会公示申请对象的名单和积分,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或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径向经办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复核。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章 录取报名
第十五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可提供的学位数和积分情况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六条 积分达到分数线的,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从高到低和申请学校意愿统筹安排学位,并由学校公布录取名单。如出现申请入学积分多人并列积分分数线最末位的情形,则采用电脑随机派位办法确定最后录取名单及学校。如未能按申请学校提供学位的,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申请人的接受调整学位学校顺序和其他学校剩余学位相结合的原则安排学校。
录取名单统一时间在县直属小学门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相关学校或县教育局反映。录取名单公示期过后不作更改。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未达县直属小学入学积分分数线的适龄儿童,原则上由家长(监护人)自行联系其他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让小孩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监察部门要切实保障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凡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的,取消其积分入学的资格;已录取入学的,取消其县直属小学学位。
已就读小学一年级并拥有学籍的儿童,不能再申请入读县直属小学一年级。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国家、省、市的新政策,及时调整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入读县直属小学的积分指标和分值,并于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日,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