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规定,2025年3月31日海兴(清远)金属有限公司向我局报送了海兴(清远)金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号厂房、锅炉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粤水水保函〔2019〕691号)规定,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海兴(清远)金属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对准予许可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海兴(清远)金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号厂房、锅炉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docx
附件3:海兴(清远)金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号厂房、锅炉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佛冈县水利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