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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佛冈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文广旅体〔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3-28 16:22:27来源: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访问量:-字体

 FGBD2023003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佛冈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3月28日



  佛冈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清远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清府办〔20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负责文物保护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对在保护文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且成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做好文物保护经费保障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涉及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应以保护、修缮为主,未经依法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拆除的,不得拆除。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三)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准。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依法做好相应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政府核定,并报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调查审核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政府核定,并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八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九条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的“四有”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符合条件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快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遗存或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请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当本办法与上位法及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上位法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佛冈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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