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公告公示

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冈县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10:04:57来源:佛冈县卫生健康局访问量:-字体

FGFD2023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和省市直管单位:

  《佛冈县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已经十六届第 45 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佛冈县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爱 国卫生工作条例》《清远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清府办〔2013〕 76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城镇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卫生县、卫生镇、卫生村创建成果,组织开展国家卫生镇和省、市卫生村(镇)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卫生创建),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县城化管理。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县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一)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和重大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将公共厕所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纳入卫生县、村镇考核标准。 

  (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统筹、组织、督促厕所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车、车站、公路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厕所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和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加强对农田、畜牧养殖场等场所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指导监督,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物预防控制,负责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

  (六)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推进学校厕所建设管理、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各镇人民政 府、村(居)委会应当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 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和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县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 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 4 月为爱国卫生月,每周星期五为县爱国卫生清洁日,四大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的前一天为全民爱国卫生专题活动日。

  爱国卫生月期间,县爱卫会应当结合本县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县爱卫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治理。

  爱国卫生清洁日,各单位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爱国卫生专题活动日,各单位做好卫生责任地段的全面清理,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当天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专题活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要求,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制度。县爱卫会应当会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和考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教育; 

  (二)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 

  (三)融媒体中心、新闻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宣传健康教育的公益性广告,并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重点,适时开办专题栏目。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宣传;

  (四)车站、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广场、公园、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 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 

  (五)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六)工矿企业单位要结合职业防护,开展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

  (七)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工矿企业等单位如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致病的有害物质或垃圾,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堆放及清运。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管理,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通过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设规划,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的管理,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农村改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县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农村改厕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农村改厕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厕所应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建造或者改造。 

  农村新建住房的卫生户厕应与住房同时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卫生创建标准,制定卫生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村(居)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卫生村(居)的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活动。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卫生村(居)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爱卫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公共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共外环境以外其他区域(单位内、单位宿舍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住房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住户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和 个人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建立日常消杀工作制度,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信息化管理,落实辖区公共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广场、公园、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爱国卫生工作。

  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娱乐场所、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 农贸市场、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要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病媒生物杀灭工作,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不得聘用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集贸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要求、食品安全要求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县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县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第三十二条 县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爱国卫生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制止。县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县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根据《广 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强制性条款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县爱卫会及其委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对拒绝、阻扰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其行为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7月31日。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相关附件

返回首页
粤省事
粤省事
政务微信
佛冈发布
(中共佛冈县委宣传部主管)
旅游美食
佛冈旅游美食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