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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0073088331/2019-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04
名称: 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冈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号: 佛府〔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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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冈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4  浏览次数:-

FGFD2018007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佛冈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佛冈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行政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合理、合法使用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行政区域是指佛冈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的范围: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用红线内本县行政区域的土地,以及拆迁安置地、农村经济发展预留用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拆迁的范围: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附属区用地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晒场、水利设施等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  本办法所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上的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有关的农村集体,由农村集体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八条  征地丈量严格按测绘单位提供的图纸和土地变更调查最新确定的地类,三方到场(即被征地村民小组代表3人以上、村(居)委会(或经济合作联社)代表、征地单位代表2人以上)指界确认。形成现场丈量的原始丈量数据,需要以上“三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征地协议书的签订。协议要填写协议书编号,征地红线图号、征地单位、权属单位、征地面积(含分类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总额等内容。协议书以村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由乙方代表3人以上,村委会(或经济合作联社)代表,征地单位代表,三方签名盖章签订,协议书一式四份。

第十条  青苗补偿。青苗补偿的清点必须要有受偿户主、村民小组长、村委会(或经济合作联社)代表,征地单位代表现场清点。对于抢种、抢栽的作物不予清点,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青苗清点原始记录必须清楚、真实、准确,并有受偿户主、村民小组长、村(居)委会(或经济合作联社)代表,征地单位代表现场清点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现场清点的青苗如发现本办法附件中没有包括的作物可参照邻近作物价值的青苗标准,给予补偿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的汇总补偿清单必须注明青苗所在的征地红线图号,并在村民经济合作社内公示。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范围严格按征地红线图确定的线内房屋拆迁,超出红线确是有安全隐患或一边在线内一边在线外的房屋可作个案上报,经批准后拆迁。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丈量,征地单位必须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现场查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查丈,并制作查丈表;现场的房屋拆迁查丈表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派出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房屋权属人、征地单位代表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征地单位必须对已查丈的拆迁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拆迁面积、常住或安置人员、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在村民经济合作社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对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等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变更的,就变更部分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已公示无异议的房屋拆迁资料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书要注明房屋拆迁协议书编号,征地红线图号、受偿人(房屋权属人)姓名、详细地址,拆迁房屋的类别、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以及需补偿的附属生活设施。由受偿人(房屋权属人)、村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代表、村(居)委会代表,征地单位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需收集被拆迁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八条  征地、青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征地补偿款按征地协议,原则上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民经济合作社。各村民经济合作社在接收征地补偿款前应作出如何使用本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决定必须经本经济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将使用或分配本村征地补偿款的方案书面报征地单位,未提交使用或分配补偿方案的不得支付征地补偿款。

青苗补偿款的支付。青苗补偿款支付前需按清点青苗的原始记录单、填写青苗补偿清单,必须注明所在的征地图号,以征地图幅为单位进行汇总,青苗补偿清单下附该图幅内的全部清点原始记录单。青苗补偿清单受偿户的姓名必须与青苗清点的当事人姓名相一致,否则不能支付青苗补偿款。受偿户领取青苗补偿款,以实名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受偿户需在补偿清单上签名,并按上指模。

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的房屋经现场查丈,并将相关资料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用实名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拆迁户,支付前需根据房屋拆迁协议填写房屋拆迁补偿清单,数量、标准、补偿金额必须与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内容相符,拆迁户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并在补偿清单签名,按上指模方可办理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个案如:改路、改水等,须报征地单位现场勘察,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征地单位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账户,不能聘请社会人员担任该账户的财务会计,建立相应的会计账册,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制作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银行月结单。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款专账报支的单据必须是合法的完税票据,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及领导批示,除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支付清单外,杜绝“白头单”进账,专项审计时将“白头单”剔除,不算合法支出。

第二十二条  征地单位在工作中签订的征地协议书,青苗补偿清单、房屋拆迁补偿款协议书及补偿清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制作各种协议、补偿清单,套取补偿款,违者除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确认、清点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的,公证部门依法办理的公证文书、录像等可作为相关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的统计。征地拆迁的统计资料是指经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红线图范围内的征地协议书、丈量表、征地补偿清单、征地补偿汇总表、青苗清点原始记录、青苗补偿清单、青苗补偿汇总表、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现场查丈表、房屋拆迁补偿清单、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及经批准的改水、改路、改沟的文件、图纸,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发票等。以上资料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统计,并将资料装订成册,同时录入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征地单位必须将红线内、红线外的征地拆迁资料严格分开,同时将支付红线内、红线外的补偿款及费用的支付凭证分开,红线外的各种支付在会计记账中作一个专项另外核算,红线内的支付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的10%安排,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由农村集体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征地范围内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征地和建设。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裁决、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款待权属明确后支付给权属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征收补偿标准



原文件下载: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冈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佛冈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