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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17:04:58来源:佛冈县农业农村局访问量:-字体

  FGBD2024001

  佛冈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佛冈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1日


  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县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2018〕6号)、《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主要利用家庭自身劳动力,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县农业农村局颁发证书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养殖场等。

  第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与复核,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资格。经营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佛冈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劳动力结构。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

  (三)收入构成。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8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如无法提供权属或面积证明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出具证明)。

  同时,根据种养类型不同,经营规模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100亩以上;

  2、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蔬菜种植面积须达到20亩以上,水果种植面积须达到30亩以上,茶园种植面积须达到5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面积须达到3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须达到50亩以上。

  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

  4、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5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羽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蜜蜂养殖50箱以上。

  5、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产业规模经营标准均需达到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60%以上。

  6、从事其他种植业、养殖业的,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最低规模标准。

  (五)家庭农场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以及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条 按属地原则,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家庭农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推荐申请。

  条 按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加具初审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1年内财务收支记录档案和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复印件。

  (六)产品质量、商标注册、环保、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家庭农场主签名打指模,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第四章  认  定

  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各镇初审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条 经县农业农村局评审确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五章  复 核

  第十条 建立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复核认定制度。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条 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认定制度。复核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复核认定通知;

  (二)按属地原则,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由到期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直接向农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按第七条要求提供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加具复核初审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复核认定名单。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关优惠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因客观等原因需更改名称或内容的,由农场主填写农场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农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相关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佛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0日。《关于印发〈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的通知》(佛农〔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农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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