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府函〔2020〕247号)等规定,现将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自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依据《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下放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的107项、110项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机关由“自然资源部门”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自各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日起,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执法部门在各镇实行综合执法之日后,应继续完成原经办的案件,不得移交给各镇。县级执法部门在各镇实行综合执法之日后,还应做好督促、检查、培训、指导各镇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人民政府及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五、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各镇行使综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六、各镇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服装、标识、装备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各镇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要全面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七、各镇之间以及各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严禁出现执法真空,推诿扯皮现象。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相关事宜按省、市的要求执行。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政策解读链接:《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