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业务指南(常住人口)
(转载省厅户政处学习园地)
什么叫户口和户口管理?
所谓户口,就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
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户口管理法规对住户人口进行登记、调查、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工作。
什么叫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是指户口登记机关用统一的簿册、表格、证件及规范化要求,依法对我国公民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侨民、留学生和无国籍的人实施的身份记载。
户口登记有何作用?
通过户口登记,对公民实施身份记载后,不仅标志着国家法律对公民身份的认定,而且便于户口登记机关掌握人口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人口数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什么叫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是指我国公民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了正式户口的人。
常住人口登记有哪些基本要求?
常住人口登记有如下基本要求:
(1)登记项目准确,不重不漏无差错;
(2)及时进行变动登记,掌握辖区人口情况;
(3)人口底数清楚。
户口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规定,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小孩,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需按有关规定,在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随父入户的,再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
现役女军人生养的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现役女军人或夫妇双方系现役军人生养的婴儿,如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过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给予单独立户。
在国(境)外出生的孩子能否回国办理户口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孩子,可以在其实际居住地或者监护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回国内申请入户怎样办理?
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办理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子女入户手续时,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如: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回国申请入户怎样办理?
办理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的入户手续时,申请人需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户口通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夫妇双方是华侨,或一方是华侨,一方是外国人,其在中国出生的子女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妇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可以在子女实际居住地或者监护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登记。办理子女入户申请时,申请人需偕同入户子女一同前往。
收养的小孩怎样办理入户?
收养被遗弃的小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凭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小孩的《收养证》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超计划生育的小孩该不该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超计划生育子女是不对的,但其所生小孩,也是中国公民,同样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应凭小孩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给予小孩随母入户。
非婚生婴儿怎样办理出生登记?
根据其母的申报办理随母入户。因母亲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办理随母入户的,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可办理随父入户。
被遗弃的婴儿怎样办理出生登记?
由民政机关福利部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机关福利收养单位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什么叫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是指公民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死亡之人户口的一项登记制度。死亡,标志着一个公民生命的结束和权利的终止。
对申报死亡登记有什么要求?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的,怎样办理死亡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的,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申报死亡,应当持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查验无误后,填写《死亡登记表》,然后注销常住户口,收缴死者身份证,出具死亡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怎样办理死亡登记?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向申报的死亡地点的户口登记机关通报查对。
公民因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怎样办理死亡登记?
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如情节可疑,又无死因证明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查处。
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的,怎样办理死亡登记?
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婴儿出生后死亡的,若是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户口簿和户口底册可不作登记);如果出生后即无生命现象,则不必进行出生、死亡登记。
什么叫迁出登记?
迁出登记是指公民由常住户口管辖区迁往拟入户地以前办理迁移户口的一项登记制度。按《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原户口。
如何注销违规办理的户口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第二点第四条第二款“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的规定,凡违规办理的户口必须注销,保留原始的真实户口。注销违规办理的户口,应提供所有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注销户口书面报告向违规办理的户口所在地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申报注销。
性别变更怎么办?
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须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可以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因读书,将农业性质户口迁移到学校转为非农业性质户口,毕业后,想将户口迁回原籍入农业性质户口,可以吗?
凡农业性质户口因读书迁出后均为非农性质户口,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原籍还是非农性质户口,如要转回农业性质户口,取决于是否符合当地的入户准入条件。办理“非转农”,因涉及到土地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事先须征得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