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佛文罚字〔2017〕第03号
案件名称:黄*桃发行明知或应知有禁止内容出版物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2017年8月1日9时30分许,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联合执法,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佛冈县石角镇通庆街91号当事人档口检查时,发现有摆卖涉赌六合彩资料,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扣押了六合彩资料,并将当事人口头传唤到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8月1日11时25分至12时30分佛冈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接收了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移交的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
处罚依据: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黄*桃
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2721
处罚结果: 1.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2.没收非法出版物270份。
处罚生效期:2017-08-18
处罚机构: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文罚字〔2017〕第03号
当事人: 黄*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佛冈县石角镇怡景花园3幢1002房
2017年8月1日9时30分许,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联合执法,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佛冈县石角镇通庆街91号当事人档口检查时,发现有摆卖涉赌六合彩资料,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扣押了六合彩资料,并将当事人口头传唤到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8月1日11时25分至12时30分佛冈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接收了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移交的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
2017年8月3日佛冈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人员把《天下第一准》《地道龙》等4种六合彩资料送清远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017年8月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8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移交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的六合彩资料以及佛冈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有摆卖博彩内容“六合彩”资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询问笔录2份(公安、文化各1份)、扣押清单(六合彩资料270份)1份,现场照片3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2017年8月1日摆卖的“六合彩”资料为博彩内容非法出版物;
3.清出版物鉴定〔2017〕号关于《天下第一准》《地道龙》等4种出版物的鉴定意见,认定《天下第一准》《地道龙》等4种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桃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符合《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2017年8月10日,经批准,拟给予当事人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和没收博彩内容“六合彩”资料270份。2017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佛)文罚告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7年8月16日,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二、没收博彩内容“六合彩”资料270份。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佛冈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冈县人民政府或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 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