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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介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发布时间:2018-12-29 10:47:19来源:佛冈县市场监管局访问量:-字体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对位于佛冈县石角镇XX路XX号李某经营的佛冈县石角镇XX中介进行检查,发现该中介对外经营所使用的《诚意金登记表》上有“最终解释权归XX中介所有”的内容。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佛冈县石角镇XX中介(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当事人以诚意金登记表的形式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格式合同中有“最终解释权归XX中介所有”的内容,其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                                           

法律链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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