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5月,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检查,发现位于佛冈县石角镇XX路旁边有一户外广告牌,广告牌上发布有XX小区的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包含有“大得很过分”、“零分摊”、“使用率不容挑战”、“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赠送面积)”等图文内容。经核查,上述广告是佛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佛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宣传的“赠送面积”实为未封闭阳台及其它折半计算面积的建筑部分,这部分面积本来就不应当计入建筑面积,应属购房人所有,而非当事人赠送。而当事人宣传的“零分摊”也与事实不符。上述广告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对其赠送了房屋面积,进而造成对所购买商品房每平方米的价格产生误认,以为购房超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此规定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二十八条、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