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长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同时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长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