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四章 配租与租赁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公租房房源和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及时进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发放。公租房房源不足的,应建立轮候制度,按照轮候的顺序进行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应先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待到实物配租时再停发租赁补贴。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批量供应房源宜实行集中配租,零星空置房源宜实行日常配租。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公租房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对象、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分配时间、方式及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集中配租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的方式进行选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公证机构人员等到现场监督,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人员、复退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孤老病残人员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急需住房救助对象等应当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住房保障对象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户型应与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规模和结构相对应。1至2人户一般配租一房一厅的户型,2人户为两代人且第二代已成年的也可配租两房一厅的户型;3至4人户一般配租两房一厅的户型,为3代人且第三代已成年的也可配租三房一厅的户型;5人以上(含5人)户一般配租三房一厅的户型,为3代人但第三代在2人以上(含2人)且有人已婚的、为4代人且第四代已婚的、为5代人的可视情多配租一套,但两套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应保障的面积。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为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实行轮候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对象选定公租房房号或者选择领取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期满3个月以前可申请续租续补,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新就业无房职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期限为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续补。
第三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它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或者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具体标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政府低保的住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一律按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
第四十条 政府所有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