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度佛冈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住房保障的申请主体包括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申请应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位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人代理申请。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85%确定,即不超过26508元/年(不超过2209元/月);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与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并给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一年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佛冈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缴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6.低保和优抚对象、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申请人个人指定银行账号(农业银行);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佛冈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录用或聘用证明材料;
4.毕业证复印件;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及租房合同;
6.申请人个人指定银行账号(农业银行)。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佛冈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上溯一年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4.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及租房合同;
5.申请人个人指定银行账号(农业银行)。
上述规定提交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审核公示公告
申报家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申报资料。社区居委会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镇政府,经镇政府初审及公示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6月、11月佛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年度审核工作,经复核符合准入资格的,将审核结果及保障方式通过佛冈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佛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佛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佛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或领取货币补贴并予以公布,并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程序按《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执行。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程序按《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按《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执行。
四、受理单位及地址
本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所属社区居委会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向就业单位所属社区居委会申请。
如有疑问,可咨询佛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02室
办公电话:0763-4275035
五、受理时间
载至2021年5月31日前经社区居委会集中递交至镇政府初审的为本年度第一批次住房保障申请家庭,2021年10月31日前经社区居委会集中递交至镇政府初审的为本年度第二批次住房保障申请家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2020年4月30日制定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度佛冈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同时废止。
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