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定于2017年1月起对全县各医疗机构开展2016年度的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时间
2017年1月至3月。2016年1月20日前受理校验申请,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实地校验。
二、校验机构
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慢性病防治医院、县疾病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各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个体诊所、社会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实地校验,由我局负责;县城各居委卫生站、镇居委卫生站的实地校验,由我局会同当地镇卫生院负责;各村卫生站的实地校验工作,委托各镇卫生院完成,届时我局将抽查各辖区1-2间村卫生站进行复核。
三、申请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在县卫计局公共邮箱或佛冈社会医疗机构Q群自行下载,填写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2016年度工作总结;
4、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佛冈县城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2016年度《卫生机构收入支出总表》、《卫生机构资产总表》复印件;
5、局直属各医疗单位、各镇卫生院提交《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七)款规定的材料:
(1)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2)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3)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2个工作人员或以上的个体诊所提交《从业人员花名册》;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为A4纸双面复印,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申请设置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评审结论书(由负责实地校验的单位出具)。
五、各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将在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