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6年X月X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XX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经营的瓜子、花生等散装食品,上述散装食品均用透明密封袋包装,外包装上仅用黑笔标注单价和品名,未按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