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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XX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6-05-19 10:33:12来源: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案情介绍

  2026年X月X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XX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有一批双喜、黄鹤楼、利群等品牌卷烟在售,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从本地不同的店铺购买上述卷烟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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