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X月X日,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XX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成品油(产品名称:车用柴油、型号:国Ⅵ0号、抽样日期:2023-X-X、抽样地点:1号油罐1号油机4号油枪)进行抽检。2023年X月X日,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0103231103XXXXXX)显示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型号的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多环芳烃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