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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XX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11:14:47来源: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案情介绍

  2023年X月X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XX诊所检查时在当事人无菌室内发现有过期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当事人涉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法律评析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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