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X月X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自行分装洗发水、沐浴露。该批洗发水、沐浴露的原包装(均为20KG装),原包装上标示的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客房内洗发水、沐浴露小包装上标示的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法律评析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