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XX大药房于201X年X月起在销售“XX维生素B6胶囊”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在其药房发布含有“睡前吃2粒,一觉自然醒,服用后的变化看得见。XX维生素B6胶囊PK安眠药,XX维生素B6胶囊人体自然分泌成分不伤身,安眠药药物合成成分,副作用大,伤身体”等内容广告宣传。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该案中,XX大药房在广告宣传中违反了(一)和(四)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对XX大药房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