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XX公司于201X年X月在其官方网站的“首页”发布含有“最大”“唯一”“最先进”“第一”等法律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XX公司构成了发布有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