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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案

发布时间:2020-02-27 09:32:13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同时发现经营者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和“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等处方药。

  法律评析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相关规定,该药店的行为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依据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餐饮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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