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2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前往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摆放货架上销售的标注有“FACEMASK”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无中文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该口罩并未明码标价。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商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商店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相关规定,该商店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商店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且没有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