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6年佛冈县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和《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清民〔2016〕27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在的人月460元提高到48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在的人月280元提高到335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420元、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191元(从2016年1月起执行)。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