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佛冈县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
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根据我县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开始提高我县五保户供养标准,统一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580元,2015年7月按新标准发放,2015年1-6月提高部分按2015年7月五保名册予以补发。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冈县民政局
201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