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案释法”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为扎实推进法治佛冈建设,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的监管,我局执法人员强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力度,并办理了一宗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3日,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佛冈县检察院移交的关于佛冈县某酒店涉嫌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资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经查,佛冈县某酒店承认其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事实。
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结果
佛冈县某酒店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该违法行为暂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不存在不予处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故对该酒店适用一般处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查明,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我局对该酒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四、典型意义与提醒
生命安全无小事,游泳作为一项高危险性运动项目,经营必须要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面对违规经营,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有利于维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