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24年2月20日,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对位于石角镇的佛冈县某娱乐有限公司(KTV)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包厢内点唱系统存有大量音乐作品,但现场无法提供允许在经营场所歌曲使用的相关授权证明,涉侵犯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放映权,属于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暂未造成恶劣影响,并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一)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之(一)、(三),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冈县某娱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