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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6 15:57:16来源: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访问量:-字体

  一、基本情况

  20238月,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佛冈县公安局石角派出所线索移交材料,告知佛冈县某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有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的违法行为。

  经查,佛冈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在2023826日晚接纳了两未成年人在KTV场所包房进行饮酒唱歌,共计消费388元。

  二、适用法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结果

  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佛冈县某娱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8元。

  四、典型意义

  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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