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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四日计价格〔2001〕1233号

发布时间:2016-12-02 20:37:28来源: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访问量:-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地方定价目录要坚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只对极少数不能形成竞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限定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各地要结合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对现行由地方政府制定和审批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放开一切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禁止随意扩大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二、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包括:

(一)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同种商品或服务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其它非代表品价格,由地方制定。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其它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所有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需注明列入的依据和理由。

三、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我委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试行情况;在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由地方定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要抄报我委。

四、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制定定价目录。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在市(地)县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可以根据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定价,也可以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根据地方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地方政府定价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要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送达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五、为了加强地区间的协调,对于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要加强政策指导。对于地方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调整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平衡。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定。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制定并颁布了地方定价目录的,应按《价格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重新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各地清理情况和拟定的地方定价目录上报的时间不得晚于2001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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