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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0 16:43:29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组织、经营个体: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规定,为规范我县水资源费收费政策,现就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下表。



  备注:

  1.地热水、矿泉水等纳入资源税管理的从其规定。

  2.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为0。

  3.对同时向城市和农村供水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工程,自来水不同价的,按城市和农村用户实际用水量占比确定取水量,分别征收水资源费;自来水同价的,对全部取水按城乡生活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5.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千瓦时,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立方米。


  二、计征方式。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协议或合同水价计征;其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价格举报、投诉、建议:12345,价格政策建议、咨询:0763-4283286(地址:县人民中心东楼210室)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下载地址:http://drc.gd.gov.cn/xzsyxsf5834/content/post_3177082.html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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