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发改检处〔2016〕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佛冈县龙山镇小天使幼儿园,地址:佛冈县龙山镇府前街1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黄伟连,职务:园长,联系电话:13232809086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2015年6-7月间,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空调费10元/生/月,共166人,金额3,320元。
二、分解收费项目。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将应列入保教费的项目分解在代收费项目中按生活用品费收取。1.2015年9月,向在园幼儿收取生活用品费50元/生/期,共281人,金额14,050元。2.2016年2月,向在园幼儿收取生活用品费50元/生/期,共315人,金额15,750元。合计共29,800元,减除应在生活用品费中列支的洗漱用具5,960元,实际金额23,840元。
以上两项共计27,160元。
你园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粤价〔2012〕176号),对你园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园立即进行整改,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佛发检退[2016]1号)之日起 15 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7,160元退还给消费者。
你园于2016年5月15日向我局上报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款项16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相关凭证、票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对证据已签名、盖章认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园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和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六)款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粤价〔2012〕176号)第九条(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园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款项160元,罚款10,00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你园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清远市佛冈县非税收入罚没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款项10,160元如数汇入县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检查所备查。
加处罚款告知:
你园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园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