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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佛冈县城公办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11:32:31来源: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访问量:-字体

佛冈县城各公办幼儿园:

  为切实提升托育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佛冈县城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托育阶段收费项目统一为:托育服务费(以下简称“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收费

  佛冈县城公办幼儿园托育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管理,托育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取,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幼儿园类型

收费标准

县城(县直属)公办幼儿园

1300元/生·月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育的,托育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托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税)。幼儿园可在开学时按月或者按学期预收伙食费,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1天按1天计)实行多退少补。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收费标准10元/天/生),托管时间从下午闭园时至18时。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实收取校车费。

  (三)代收费

  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托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按所在幼儿园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在新生入园时一次性收取。

  2.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三、收费原则

  (一)托育费。托育费按学期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托育费。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在园天数计收。

  (三)代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原则,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公布(每学期期末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五)因幼儿托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四、其他规定

  (一)退费规定。幼儿园采取按学期收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在一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托育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托育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托育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托育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托育费。

  (二)公示规定。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和实施收费。

  本次制定佛冈县城公办幼儿园托育阶段的托育费、托管费收费标准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今后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县城(县直属)公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参照上述收费标准和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佛冈县教育局

  佛冈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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